近日,《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云南省拟立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化解主体及职责、化解途径、衔接联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提出建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制,确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同时,针对云南省情实际,明确了边境地区应当建立完善边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和服务机构,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着眼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条例(草案)》专门设置了“衔接联动”一章,对警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以及调解与仲裁、公证、督促程序对接等衔接机制予以规范,形成相互衔接贯通的大调解公证格局,并明确通过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申请支付令等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效力保障。(记者 瞿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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