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各方建议,草案二审稿根据各类噪声污染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完善防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但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等情形,草案二审稿对噪声污染的内涵更加明确,即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对不同种类噪声污染,草案二审稿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噪声污染防治涉及部门较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噪声污染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的权利,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等。(高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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