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良昌、市政府副市长李劲松,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人大其他各专(工)委主要领导,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市人大法制委、监察和司法委、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全体人员以及部分地方立法基地和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参加会议。玉溪日报、玉溪新闻网、玉溪广播电视台三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条例》于2020年10月26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历史文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零”的突破,也是我省在革命遗址保护方面的第一部立法,填补了我省的立法空白。
玉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敏围绕《条例》制定的背景、起草过程、重大意义以及主要内容等作了新闻发布,有关负责同志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良昌、市政府副市长李劲松在《条例》的颁布施行会上作了讲话。
李劲松指出,《条例》的施行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对推动“法治玉溪”“文化玉溪”建设,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李劲松要求,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履职担当,加强执法监督,加大保护投入,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部署。
马良昌要求,一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动保护利用的客观需要,是树立鲜明价值导向的有效举措;二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制度,创新了科学的保护制度,强化了有力的监管制度;三要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要建立健全《条例》的配套制度,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强化《条例》的监督执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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